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
学位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的推荐工作,根据《西北政法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综合素质测评是按照《办法》规定,对申请人的“综合素质”成绩部分进行审核、评定。测评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考察申请学生在科研与创新、奖励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一贯表现,公平竞争,确保推免生质量,推动学院人才培养质量提高。
第三条 测评机构。学院成立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综合素质成绩测评工作。工作小组以院长为组长,分管本科教学的副院长、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分管科研的副院长,教研室主任、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的7或9人组成。教学副院长负责日常工作,教务秘书担任联络人。
成立专家审核小组负责审查申请人的学术成果和科研创新能力。该小组由学院学术委员会、教学督导、教师代表等3或5人组成,分管科研的副院长为召集人。
成立材料审核小组负责审查申请人的奖励和社会工作相关支撑材料,成员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年级辅导员组成。
成立受理异议申诉小组负责受理评审中出现的投诉意见,成员由学院党委书记和年级辅导员组成。
第四条 测评内容。综合素质成绩满分为15分,分为科研与创新能力、奖励和社会工作三部分。
科研与创新能力部分,上限8分。包括论文与科研项目、学科竞赛等。
奖励部分,上限4分。包括非学术一般性奖励、文体活动和竞赛奖励两大类。
社会工作部分,上限3分。包括申请人担任学团工作、校院刊物编辑工作、服兵役、参加国际组织实习、志愿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申请人在任职期间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如履职不当,或不满任职时限的,不予加分。
第五条 测评程序
(一)申请人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提交申请和支撑材料。不按规定提交的材料不予采纳。
(二)专家审核小组对申请人的科研与创新能力进行初步审查和现场答辩;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推免生所在年级的辅导员对奖励和社会工作进行初步审查,对有疑问的问题进行研判,必要时可以组织答辩。
(三)召开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会,对初步审查和答辩中不能确定的事项进行评议,确定标准后按照《综合素质测评加分细则》进行评审和赋分,按照本《办法》规定确定拟推荐人选和候补人选,予以公示。
第六条 异议受理。申请人对遴选工作有异议的,在公示期内书面向受理异议申诉小组提出申诉。受理异议申诉小组审核申诉人资格和申诉要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工作小组讨论决定后向申请人反馈。
第七条 获奖证书、创新项目、学术文章等均应提交原件,否则不予加分。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取消申请推免资格,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涉及的科研成果、奖励、竞赛、活动等的级别(等次),学校或学院有规定的按照规定认定,没有规定的以加盖的公章为认定标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执行。
附件: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
硕士学位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加分细则
(试行)
根据《西北政法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精神,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满分为15分,分为科研与创新类、奖励类和社会工作类三个部分。
一、科研与创新能力部分
该部分计分上限为8分。其中包括发表论文、参与科研项目和参加学科竞赛等,以上各类单项积分不超过6分,有重大影响力的成果除外。具体赋分标准如下:
(一)发表专业相关学术研究论文
1.刊物与分值
(1)校定D类及以上科研成果,6分/项;
(2)在有ISSN、CN标识的普通刊物、其他国家机关主办的报纸上发表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学术论文,3分/篇;
①报纸论文不少于1500字,期刊论文不少于5000字;
②重复率不超过20%;
③在中国知网上能被检索;
④所载期刊当期发文数量不超过50篇。
(3)在正式公开出版的论文集上发表,且满足上述第(2)条中①②条件的学术论文,3分/篇;
(4)学校备案的学生自办学术刊物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满足上款规定的字数和重复率要求:1分/篇,且累积不超过2分;
2.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已出版刊物、报纸原件;(2)从知网下载的学术论文;(3)查重报告。
3.赋分原则
(1)以“西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为作者署名单位;
(2)合著论文,依作者次序分别计总分的70%、30%,第三作者不计分;同一作者以第二作者顺序发文的,认定不超过2篇;
(3)上述论文若系作者与其直系亲属或学历、职称、职务明显高于其本人的合作成果,不予计分。
(4)凡在《华东政法大学期刊负面清单目录》列及刊物发表的论文,不予计分;
4.在报纸上发表的新闻报道、文艺作品、人物访谈等非学术文章,参照本《细则》第二部分认定。
(二)主持参与科研项目类
主持或参与“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挑战杯”、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学校认定的创新项目获得立项的,按照国家级、省级、校级主持人依次计分4、3、2,参与人依次计分2、1.5、1;
获得处院级科研项目立项并结项,负责人和参与人分别计0.8、0.4;
参与教师的各种横向与纵向课题,排序在课题完成人前六名者(含项目主持人在内),按照国家级、省部级、厅校级参与人依次计分2、1.5、1、0.5。
以上项目如未结项,分别折半赋分。
同一项目获不同级别立项的,以最高级别计分1次,不重复计分。
在同一年度同批次项目中担任项目成员不超过 2 项,超过的不重复计算。
(三) 以学校或者学院名义参加各类学科竞赛
参加各类专业知识竞赛、学术征文竞赛或其他学科竞赛获奖,计分如下:
获国家级奖励的,计分从奖项第一等次到第三等次依次为6、5.5、5分;
获省部级奖励的,计分从奖项第一等次到第三等次依次为4.5、4、3.5分;
获厅校级奖励的,计分从奖项第一等次到第三等次依次为3、2.5、2分;
获处院级奖励的,计分从奖项第一等次到第三等次依次为1.5、1、0.5分。
注:
1.参加学校学科竞赛目录之外、本学院举办的与专业相关的学科竞赛获奖的,计分从奖项第一等次到第三等次依次为2、1.5、1分;
2.上述学科竞赛中,同一赛事多层次获奖,取最高分,不重复计算;
3.获得学术性学会或年会学术论文奖励的,国家级、省级、厅校级学会依次按照省级、厅校级和院级认定,合作论文依作者次序分别计总分的70%、30%,第三作者不计分;同一作者以第二作者顺序的获奖论文,认定不超过2篇;获奖论文同时发表的,取最高分记一次,不重复计分。
4.根据赛事要求以团队形式参与学科竞赛获奖的,省级以上赛事获奖团队的前3名按照相应等级得分的100%计分,其余成员按照50%计分;省级以下(不含省级)赛事获奖团队的负责人按照相应等级得分的100%计分,其他成员在完成人前5名内,按相应分值的50%计分。
5.学生与直系亲属或学历、职称、职务明显高于本人者合作的科研成果、竞赛奖项等仅作为参考,不予计分,但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二、奖励部分
该部分计分上限为4分。主要包括非学术一般性奖励、文体活动和竞赛奖励。具体赋分标准如下:
(一)非学术一般性奖励
在校期间参加党团活动、社会实践、心理健康等活动获奖,非学术类征文比赛获奖,在三好评优、奖学金评选、五四评优等工作中获得荣誉称号的,计分如下:
获得国家级奖励的,计分从奖项第一等次到第三等次依次为4、3.5、3分;
获得省部级奖励的,计分从奖项第一等次到第三等次依次为2.5、2、1.5分;
获得厅校级奖励的,计分从奖项第一等次到第三等次依次为1.5、1.2、1分;
获得处院级奖励的,计分从奖项第一等次到第三等次依次为1、0.8、0.5分;
注:
1.参加本学院举办的相关活动获奖的,奖励视同厅校级;代表本学院参加其他学院或职能部门举办的相关活动获奖的,按处院级奖励计分;
2.上述获奖中,同一成果多层次获奖的,取最高分,不重复计算;
3.国家奖学金参照国家级标准奖励(等次同上),励志奖学金与社会奖学金参照本条款中处院级奖励标准计分;
4.以上奖励若为团队项目,团队负责人获得相应等级得分的100%,团队成员获得相应等级得分的50%;在同一年度同批次活动项目中担任成员不超过 2 项,超过的不重复计算。
5.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500分及以上,或近两年雅思成绩6.5分及以上、或托福成绩85分及以上,或其他作为升学必备条件且层次相当的语言成绩,计2分。
(二)文体活动和竞赛奖励
代表学院参加各类文体竞赛获奖的,计分如下:
获得国家级奖励的,计分从奖项第一等次到第三等次依次为3、2.5、2分;
获得省部级奖励的,计分从奖项第一等次到第三等次依次为2、1.8、1.5分;
获得厅校级奖励的,计分从奖项第一等次到第三等次依次为1.5、1.2、1分;
获得处院级奖励的,计分从奖项第一等次到第三等次依次为1、0.8、0.5分;
代表学院参加学校举办的各种文体赛事或活动,0.5分;参加学院举办的文体赛事,0.2分。同级各项活动均不累计。
注:文体活动和竞赛属于团队获奖的,团队成员4人及以下的,每位队员获得相应等级得分的100%;5-20人的每位队员获得相应等级得分的80%;20人以上每位队员获得相应等级得分的60%。篮球、足球、排球三大项目,成员均可获得相应等级得分的100%。
本条初步审核工作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推免生所在年级的辅导员共同完成,审核中不能确定的事项,由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商定。
三、社会工作部分
该部分计分上限为3分。主要包括承担学团工作、校院刊物编辑工作、服兵役、参加国际组织实习、志愿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等。具体赋分标准如下:
(一)学团工作类
担任校(院)团委兼职副书记、委员,校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校学生艺术团团长、副团长、声部长,各班班长、团支部书记、学习委员,2分;
担任校院学生会部门负责人,年级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各班班委会成员、团支部委员、心理委员,1.5分;
担任智慧团建的岗位负责人,1分;
担任校社团负责人,1分;
担任学院辩论队领队、运动队队长等院内社团负责人任职1年以上(含1年),第一领队,1分;第二领队,0.5分;第三领队不计分;
注:
1.以上学生干部兼任多个职务者,列出全部任职项目,只按最高分项计分一次;
2.按前三年所担任的职务计分,不累计。
3.申请人在任职期间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按以上标准计分;因履职不当受到学校或学院通报批评,或任期不到一届的,不予加分。
(二)学术组织、编辑工作类
担任学院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研究会负责人,1分;
担任在校院备案的学生刊物主编、副主编,2分;
担任在校院备案的学生刊物编委会成员和编辑(含责任编辑、编辑、见习编辑),1分。(按最高分计分一次)
(三)服兵役类
在校期间参军入伍服兵役一年以上者,3分;未满一年者,不予计分。
(四)国际组织实习类
在校期间在国际组织参与实习,遵守实习纪律,圆满完成实习任务的,3分。
国际组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际组织人才信息服务网公布的国际组织列表为准。
(五)志愿服务
1.自大学入学以来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300、600、1000、1500小时的,依次认定0.3分、0.6分、0.9分、1.2分、1.5分。
2.经学院党政领导和年级辅导员一致同意,可以对以下情况计分,且不超过1分:
(1)在学校重点推进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受到学校或相关部门表彰,具有较强社会影响力;
(2)在学院重大稳定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本条初步审核工作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推免生所在年级的辅导员共同完成,审核中不能确定的事项,由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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